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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首例!长洲街10岁男孩失双亲,奶奶年迈,法院判民政部门当监护人

| 【记者 王铄仪】 【编辑 严直高】 通讯员:李雪 消息来源黄埔区人民法院 | 2021-08-03 23:45:55




“7月23日起,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小华(化名)的监护人。”7月22日下午,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,由区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据悉,这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今年先后实施以来,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。



智力残疾的10岁男孩痛失双亲

年迈奶奶申请转移监护权



2011年8月,小华被吴某、李某夫妇收养。2012年、2014年,吴某、李某先后因病逝世。这之后小华一直与陈奶奶(吴某的母亲)一起生活。


2016年,小华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,也因此,10岁的小华生活一直不能自理,也未能像同龄人那样走进课堂,接受教育。


依据法律规定,陈奶奶成为小华的监护人。但陈奶奶今年近八十岁,文化程度不高、经济收入低,抚养小华心有余而力不足。


为此,她多次向长洲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。黄埔区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,主动找到黄埔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夏科,共同维护困境儿童权益。



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

经办法官将法庭搬进长洲街道



“新实施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。据此,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。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,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,导致小华面临生活困境。另一方面,变更监护人后,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,解决小华今后的生活问题。”在黄埔综合审判庭庭长夏科的指导下,民政部门做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,并于今年5月底向黄埔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。


考虑到陈奶奶年纪大,行动不便,且小华对陌生环境略有抵触,要求他们前来法院诸多不便。


7月20日,案件经办法官李德军驱车来到长洲街道,在陈奶奶家中组织了一场接地气的听证。


狭窄的巷道、昏暗的灯光、老旧的家具陈设、闷热的房间,条件虽然简陋,但李德军法官依然以谈心的方式耐心地询问小华、陈奶奶、街道、民政局、检察院等相关方的意见,了解小华和陈奶奶的情况等。


“小华平时很怕人的,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...”

“陈奶奶文化程度不高,只会说白话,很难教育小华。”

“我妈身体不太好,也没什么经济收入....”

“小华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,生活也不太能自理...”

“小华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...”

......


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让法官李德军渐渐对这个案件有了底。




法院将监护人变更为民政局

孩子将被安排入住广州社会福利局



“陈奶奶只有每月5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及2000多元的村里年底股份分红,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,且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。小华的外祖父母也均年事已高、无固定收入来源,没有抚养小华的能力,且双方自愿放弃对小华的监护权。”


李德军认为,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,而陈奶奶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华的监护职责。


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、教育环境,有利于小华的健康成长。最终,法院将小华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。


“有了法院的判决,我们后续就能尽快安排小华入住广州社会福利院接受细致照料。在那里,小华也能像正常儿童一样接受教育,茁壮成长。”民政局代理人徐海文说。



在黄埔法院、黄埔民政局、长洲街道办的共同努力下,这场爱心接力还在延续。



法条速递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二十七条 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
(二)兄、姐;
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  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:

(一)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;

(二)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;

(三)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;

(四)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;

(五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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